廣州市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
序號 | 項目名稱 | 實施機關 | 設定依據 |
1 | 證券公司審批 | 證監會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 |
2 | 外商投資企業審批 | 商務部、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》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》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》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》 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311號) 《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》(國務院令第301號) 《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》(國務院令第274號) 《國務院關于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》(國務院令第64號) 《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》(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) |
3 |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審批 | 銀監會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》 《外資銀行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78號) |
4 |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審批 | 銀監會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》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》 |
5 | 非銀行金融機構(分支機構)審批 | 銀監會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》 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297號) |
6 | 期貨交易場所審批 | 證監會 | 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627號) |
7 | 證券交易所審批 | 證監會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 |
8 |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審批 | 保監會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》 |
9 | 使用“交易所”、“交易中心”字樣的交易場所審批 | 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、省級人民政府 | 《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》(國發〔2011〕38號) |
10 | 從事保險、信貸、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審批 | 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 | 《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》(國發〔2011〕38號) |
11 | 期貨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者破產、變更業務范圍、變更注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、新增持有5%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審批 | 證監會 | 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627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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