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,被依法宣告破產的,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,組織股東、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,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。
二、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解散:
1. 經營期限屆滿;
2. 股東會決議解散;
3. 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;
4.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。
三、 公司依照前條第1、2項規定解散的,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由股東組成的清算組。清算組由股東組成,其中非自然人股東可以指定人員行使相應權利。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:
1. 清理公司財產,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;
2.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;
3. 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;
4. 清繳所欠稅款;
5. 清理債權債務;
6.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;
7.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。
四、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、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,制定清算方案,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,由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,公告公司終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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